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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媒体:原创  作者:汽车电器
专业号:汽车电器 2011/6/20 9:53:21

中国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是:中国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汽车、摩托车主机厂、汽车电子电器厂、灯具厂、仪表厂、电线束厂和从事汽车电子电器研发、设计、制造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维护本中心的整体利益,保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为本中心和成员单位服务,为汽车零部件行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行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主管单位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A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和发布汽车电子电器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汽车零部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经济贸易交流活动,与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工艺、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等技术交流、市场推广研讨活动;结合行业的需要,与相关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单位进行协调、衔接,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服务;
(五)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参与大型品牌国内外展览会,为业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办好《汽车零部件》杂志的汽车电子专刊,开展咨询服务;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中心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三)在本中心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中心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中心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中心的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全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全体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本届理事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
(四)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中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通过理事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全体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及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开展多种形式活动的需要,可以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将理事单位组合在一起,设立中心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并可在专业委员会内设立学术研究小组。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从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选举推荐、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中心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中心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收取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中心的经费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部监管,设立独立账号、专款专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8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订稿。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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